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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食神違反《分銷合同》一案,中國法院判決奧利系統(世通系統)勝訴…

日期: 2005/07

最近中國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就中山市食神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中山市食神)違反《分銷合同》作出終審判決,判決奧利系統有限公司(世通系統)得直。

中山市食神與世通系統簽訂了《分銷合同》,但其後自己卻開發了“食神系統”,與“世通系統”產品有直接競爭的電腦軟件。經審判後,中山市食神確實嚴重違反了《分銷合同》中不得銷售與“世通系統”產品有直接競爭的電腦軟件產品的約定,且沒有完成合同約定的銷售指標。此行為構成違約並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現節錄部份判決書內容如下 :

原審法院認爲,本案是原告以被告違反《分銷合同》,要求被告承擔違約責任的糾紛,雖然合同標的爲軟體産品,原告也認爲;被告惡意拆解世通系統軟體,侵犯原告著作權",但本案不涉及著作權爭議,對此雙方不存在爭議。關於本案案由,原告認爲是委託銷售合同,被告則認爲是買賣合同,原審法院認爲,根據合同的約定,雙方並非進行簡單的産品買賣,被告也非終端用戶,購買産品的目的是爲了銷售嬴利,同時,原被告也不存在委託代理關係,被告並不是代理原告銷售産品,而是經銷産品。故原審法院根據雙方行爲的特點,認定本案案由爲特許銷售合同糾紛。

雙方的合同約定協定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及香港特別行政區之雙方法律管治,並同意接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及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非專用法院的司法管轄權。被告以合同簽訂時原告銷售的世通軟體沒有登記國內著作權,尤其是原告在中國境內銷售該軟體産品並沒有經過國家有關部門登記和備案,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資訊産業部《軟體産品管理辦法》有關規定爲由,認爲雙方簽訂的《分銷合同》無效。《軟體産品管理辦法》屬行政規章,不能作爲認定合同無效的依據。且被告在簽訂《分銷合同》時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資訊産業部《軟體産品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應是明知的,在雙方發生糾紛時,以合同無效作爲抗辨,具有明顯的惡意,違背誠實信用的原則,對其合同無效的辨解,不予支援。《分銷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內容關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雙方應依約履行各自的義務。被告自己開發“食神系統"與“世通餐飲管理系統"均爲餐飲管理系統,系與“世通系統"産品有直接競爭的電腦軟體。被告的行爲違反了《分銷合同》中“不得銷售與世通系統産品有直接競的電腦軟體産品"的約定,且沒有完成合同約定的“被告需在合同簽訂後三十天向原告訂購四套網路版産品,150天內再向原告訂購至少三套網路版産品",“在合同期限內須每年銷售(原告産品)予十個新用戶或不少於50000美金的訂貨"的銷售指標,被告的行爲構成違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本院認爲,本案屬合同糾紛。因奧利系統有限公司是香港公司,故本案屬涉港案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港澳經濟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三條第(一),(二)項關於涉港澳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的規定,涉港澳案件在訴訟程式方面按照中國內地關於涉外民事訴訟程式的法律規定辦理,在實體方面按中國內地關於涉外民事法律關係的法律適用的規定辦理,故本案在法律適用上按涉外案件辦理。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 (2004)粵高法民四終字第23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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